乐鱼vip注册主营产品
挖掘机快速连接器,挖掘机快换接头
问题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能免个税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怎样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依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小两口)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您就不能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比如您的住房是在A省,您的配偶住房在B直辖市,您就能够轻松的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方面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用保理支付供应商货款,假设对方贴息1000元,我这边需要对方开发票入账,那这1000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呢?
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因此,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1000元属于含税金额,应按规定开具价税合计为1000元的发票。对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老师咨询您一下 养殖肉牛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对公户不走账,现在买饲料用公户付款,对方也给开了发票,但是买卖牛没有发票咋整,老板说买牛对方不给开票,可能是经过中间商买的牛,卖牛也没人要过发票,但是这不合理啊,账面上有饲料库存,还一直在进料,就没有牛,如果买卖牛没有发票的话直接白条入账行吗?养殖场是增值税所得税全免吗?啥税也不用交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并进行养殖的,小牛长大或繁殖的肉牛,作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如果外购牛肉就直接对外销售的,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外购农户的肉牛直接销售的,能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开具,然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养殖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购进牛肉即使没取得发票,也会导致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养殖业等四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外购肉牛就直接对外销售的就不能享受,需要依规定计算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执行。《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购进肉牛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最终是需要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执行,对于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标准的个人外,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购进肉牛直接销售的,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为中草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发单位,针对经营的动物类中药饮片适用税率,不同的供应商针对同一品种开具了不同的税率,有9%和13%两种。省内供应商(生产厂商)为我公司主要供货单位,他们开具的动物类中药饮片的适用税率为9%。省外供应商开具的动物类中药饮片大多是13%,针对同一种商品,不有几率存在两种税率,特此询问:动物类中药饮片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我们能否要求其他供应商开具9%的发票?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只对植物类的中药饮片有明确的规定:“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作而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对于“二、动物类”又细分了五个小类:(一)水产品;(二)畜牧产品;(四)动物毛绒;(五)其他动物组织。
对于“二、动物类”中属于农业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此处就不再赘述,我们只需要看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特别注明不属于农业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其实这部分就是属于高税率或深加工产品):
1.在“(一)水产品”小类注明: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在“(二)畜牧产品”小类注明:(1)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3)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在“(四)动物毛绒”小类注明: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从这上面规定的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可以没有动物类的中药饮片,换一句话说动物类的中药饮片应该还是属于初级农产品,比如动物的骨头、乌龟壳、麝香、蛇衣、蛇毒等。
综上所述,动物类的中药饮片应该归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应该低税率9%开具发票。
老师:请问一下A公司有一自建于2005年的房产,一直自用。因政策性拆迁,该房产被拆除。拆除时拆下来可回收物品:包括电梯、中央空调、钢架、线缆等原本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物品被回收,获得废品收入。这些物品原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购进时计入在建工程,再合并转入固定资产-房产。请问这笔废品收入,A司能否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A公司是一家工业公司,一般纳税人。
企业房屋拆除后从建筑中拆下来的废旧金属,性质上已经变成了有形动产,不再是房屋(不动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从建筑中拆下来的废旧金属等,不能适用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简易计税规定,只能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两个会计科目都是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产生的新会计科目,目前没有见到财政部会计司对于这两个新科目进行编码。
租赁负债:可以在“长期应付款(2701)”和“未确认融资费用(2702)”后面接着编码,比如2703。